独立法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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