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第十二条
单位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须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企业章程;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有关发行人员的资质证明; (五)最近三年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证明企业信誉的有关材料; (六)经营场所、发行网点和储运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企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过程中能够提供的服务和相关保障措施;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依法经营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承诺书; (十)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储运能力、发行网点等的核实意见; (十一)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