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受 理

第九条

申诉人应当向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设立申诉受理机构的,申诉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提出申诉。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