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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