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电信用户与公用电信等代办点的争议,电信用户可以向委托代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对于电信用户与宾馆、饭店等电信业务代办点的争议,电信用户可以直接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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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