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调 解

第十八条

对于属于民事争议的下列情形,申诉受理机构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协商,但未能和解的; (二)申诉人、被申诉人同意由申诉受理机构进行调解的;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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