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调 解
第十八条
对于属于民事争议的下列情形,申诉受理机构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协商,但未能和解的; (二)申诉人、被申诉人同意由申诉受理机构进行调解的;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调 解
对于属于民事争议的下列情形,申诉受理机构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协商,但未能和解的; (二)申诉人、被申诉人同意由申诉受理机构进行调解的;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