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七条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人作出答复,将申诉处理情况告知申诉人。 对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协商和解的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可以作办结处理。 对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未能协商和解的申诉,应任何一方申请,申诉受理机构在征得对方同意后应当进行调解。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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