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受 理

第十四条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