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受 理
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机构在接到用户申诉时,应当询问用户是否就申诉事项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过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是否给予处理或答复。 对于未经电信业务经营者处理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告知用户先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 对于咨询有关电信政策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答。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受 理
申诉受理机构在接到用户申诉时,应当询问用户是否就申诉事项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过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是否给予处理或答复。 对于未经电信业务经营者处理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告知用户先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 对于咨询有关电信政策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