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受 理

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机构在接到用户申诉时,应当询问用户是否就申诉事项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过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是否给予处理或答复。 对于未经电信业务经营者处理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告知用户先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 对于咨询有关电信政策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答。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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