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受 理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属于收费争议的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五个月的,其他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二年的; (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 (三)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诉条件的;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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