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监管措施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报送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由中国银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