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监管措施第三十二条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低或匹配状况差的保险公司,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可依据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