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低或匹配状况较差的保险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阶段、负债特征、资产结构和存在的风险,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风险提示;
(二)监管谈话;
(三)下发监管函;
(四)监管通报;
(五)进行专项现场检查或现场调查;
(六)要求进行专项压力测试;
(七)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提交和实施预防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恶化或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的计划。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