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低或匹配状况较差的保险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阶段、负债特征、资产结构和存在的风险,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风险提示;

(二)监管谈话;

(三)下发监管函;

(四)监管通报;

(五)进行专项现场检查或现场调查;

(六)要求进行专项压力测试;

(七)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提交和实施预防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恶化或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的计划。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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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