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制定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