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