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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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