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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