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第三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