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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