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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