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