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