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二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制定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