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