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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