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