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