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