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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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