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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