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

第八条

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由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设置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委托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除业余信标台、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以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审批,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