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

第七条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 (二)《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三)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四)具备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在验证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后,应当及时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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