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

第六条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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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