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擅自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 (二)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三)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的。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擅自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 (二)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三)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