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擅自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 (二)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三)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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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