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研究、普及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无线电通信活动。 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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