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研究、普及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无线电通信活动。 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研究、普及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无线电通信活动。 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