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注销执照: (一)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个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单位依法终止的; (四)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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