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注销执照: (一)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个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单位依法终止的; (四)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注销执照: (一)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个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单位依法终止的; (四)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依法被撤销、吊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