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执照: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执照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执照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执照: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执照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执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