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三十五条

禁止盗用、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