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三十四条

在他人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上进行发射操作或者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业余无线电台在设台地以外的地点进行异地发射操作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说明》的规定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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