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三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在每次通信建立及结束时,应当主动发送本台呼号;在发信过程中应当至少每十分钟发送本台呼号一次。 业余中继台应当周期性发送本台呼号,两次发送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十分钟。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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