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三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在每次通信建立及结束时,应当主动发送本台呼号;在发信过程中应当至少每十分钟发送本台呼号一次。 业余中继台应当周期性发送本台呼号,两次发送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十分钟。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业余无线电台在每次通信建立及结束时,应当主动发送本台呼号;在发信过程中应当至少每十分钟发送本台呼号一次。 业余中继台应当周期性发送本台呼号,两次发送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十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