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三十二条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 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业余信标台和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 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已经为设置人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不另行为其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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