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

第三十条

业余无线电台的通信时间、通信频率、通信模式和通信对象等内容应当记入电台日志。 电台日志应当保留两年,供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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