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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