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业余无线电台供其设置人、使用人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 禁止利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下列活动: (一)发布、传播违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的信息; (二)从事商业或者其他与营利有关的活动; (三)阻碍其他无线电台通信;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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