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第二十七条业余无线电台通信不得发送、接收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无意接收的非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的信息。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