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业余无线电台通信不得发送、接收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无意接收的非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的信息。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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