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业余无线电台在通信过程中应当使用明语及业余无线电领域公认的缩略语和简语,数据文件交换应当使用公开的方式。但是,卫星业余业务中地面控制电台和空间电台之间交换的控制信号可以除外。 业余无线电台试验新的编码、调制方式和数字通信协议等,应当事先公开并向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技术信息。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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