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确定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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