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

第十九条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业余业务、卫星业余业务作为次要业务使用频率或者与其他主要业务共同使用频率的,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该频率的使用规定。 业余无线电台在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其使用的频段内,享有平等的频率使用权。 国家对业余无线电台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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