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取得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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