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第十八条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取得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