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第十七条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核发、换发、注销执照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