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

第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以前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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