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本办法规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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