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国家民委发布决定,命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颁发牌匾,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用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